法律分析:1、人均月收入一千二百元及以下的其他家庭承租公共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百分之五十;
2、人均月收入在一千二百元到一千八百元的其他家庭承租公共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3、人均月收入在一千八百元到二千四百元的其他家庭承租公共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百分之十。《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承租家庭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与承租家庭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四)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五)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六)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