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犯罪对象是妇女。
2、在客观方面,大体上有三种表现:
一是实施拐骗、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的行为。
二是使用暴力、威胁或者麻醉方法,劫持妇女的行为。
三是盗窃婴幼儿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至于是否将被拐卖妇女卖出,是否获利,获利多少,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