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拆迁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拆迁事宜的六十天内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并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等资料。其中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若是口头申请的,则可不提供申请书,由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当场记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