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如果是用人单位超过了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期限支付工资,或者用人单位按时支付了工资,但是没有正当理由克扣、少发了工资都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为。现在的用人单位基本上都是实行的“先上班后领薪”的制度,一般是在下个月支付本月的工资,发工资的时间则没有强制规定,有的是在每月上旬、有的在中旬,或者下旬。如果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时间,而是由用人单位来决定的话,即使是在月末最后一天才支付上个月的工资的,只要是足额的支付,就不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