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同以付钱为生效条件。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借款合同自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所谓实践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一、实践合同包括哪些
实践合同包括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存款合同和代理清算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货对象为要件,合同可以分为约定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称非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一致就可以成立合同;实践合同,又称非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一致外,还必须交付目标物才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实践合同的生效要件是物品的交付或其他实际支付;在实践合同中,实物交付也是合同生效的形式要素;比如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只有当贷方实际交付贷款时,才能真正生效。
二、实践合同的类型
(一)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
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三)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该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标的物的交付,否则合同仅成立并未生效。
三、实践合同是什么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以合同的成立除意思表示一致以外,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可以被划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两种类型。诺成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而实践合同,或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