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原车主本人及新车主本人双方携带身份证明、电动自行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或双方协议、电动自行车电子行驶证、电动自行车号牌、《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前往五一工作站(地址: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164号南宁市驾驶人考试中心)、狮山工作站(地址:邕武路8号狮山机动车工作站)等办理点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