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首先,要看看对方不去民政局的原因是什么?一般而言,有两种情况。
一是不想离婚,虽然迫于无奈,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是不情愿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二是想离婚,但对离婚协议的条件不满意,虽然签订了离婚协议,只要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就不是有效的法律文件。
其次,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来解决。
一是对于不想离婚的情形,只能采取法院诉讼离婚的方式。因为民政局办理离婚的条件,是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形。
二是对于离婚协议条件不满意的情形,既可以采取法院诉讼离婚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继续协商,达成双方都满意的离婚协议,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