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审批条件
公民因婚姻、居住等原因分开或共同生活,申请分户、立户的。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合法固定住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担任。未成年人原则上不能担任户主,不得单独立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原则上不予分户。非住宅用房和非合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
(二)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居民身份证、原户口簿;
3.新家庭的成员名单及住址;
4.房屋证明(房地产权证)或单位、居(村)委会证明。
5.属结婚或离婚分户、立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三)办理步骤
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受理单位对理由正当、手续齐全的,分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当场予以办理有关手续,并同时制发新的户口簿。
(四)收费:户口簿10元/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