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立案后,行政机关要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可以撤销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一、行政许可撤销后多久不得再申请?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被撤销后,如果发现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是错误的,是可以重新申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二、行政处罚在管辖中的原则包括哪些
确立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是以有利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权,有利于及时有效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前提的。
(一)由于行政管理活动是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因此,在行政处罚管辖问题上,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为了行政机关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及时纠正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分组织进行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地为管辖的基本原则。
(二)解决了级别管辖问题。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县级政府。在通常情况下,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如县政府、县工商局等行政机关管辖。这样规定有利于行政机关及时地发现违法行为并便于对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和作出处罚决定,也有利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同时,也考虑到行政处罚案件仅仅由县级政府管辖是不够的,有些案件需要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行政部门管辖,因此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管辖。
(三)对职能管辖作出规定。为了使行政处罚更准确,体现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精神,行政处罚法作出行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如对扰乱集贸市场的行为,应当由工商管理机关管辖;污染环境的行为,就应当由环保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