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对走私稀有珍贵动物罪立案规定是:
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相关司法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相关司法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