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
2、承担全县农业行政处罚以及与农业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监察、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责。
3、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等领域的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
4、受理农业行政违法案件的举报、投诉,负责对举报、移交或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5、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法律依据: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三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诚实信用、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