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施工噪音扰民主要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推进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