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大家应该都能了解,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事宜,但是作为公司来讲,可能有些公司想要买土地,那么公司买土地使用权费用的流程是什么?根据土地法规定,流程包括公司可以通过转让或者是出让的方式来进行土地买卖,下面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即采用出让方式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转让方式从其他土地使用权人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
其中,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只能是对原土地使用权剩余时间的转让。
(2)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在对土地进行一定开发之后才可以转让其权利。
(3)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应同时转让。
(4)改变土地用途的转让,必须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新的土地使用方式缴纳(或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一、公司买土地使用权的简要介绍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房地产企业将购买的用以开发的土地在账务上直接记入“开发成本———土地”。该会计处理方式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且在购买的土地迟迟未开发的情况下,会带来相应的税收风险。现举例说明如下。A房地产企业2006年1月购入一块商业用地(土地出让年限50年),价款8000万元。由于政府拆迁不到位等原因,该土地直到2009年1月才开发,A公司在购入土地时,直接将购入的土地记入“开发成本”科目。3年间,A公司税前利润均为2000万元。A企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
二、公司买土地使用权该如何处理
2001年《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二十条规定,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结转,结转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性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该准则指南第六条第四款对此进行了解释,因为土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殊的无形资产。本准则发布以前,较多的企业是区分开发的房地产属于自用还是对外销售来进行土地使用权会计核算。如为自用,则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在土地开发后也不结转;如为商品房开发,则土地使用权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是在取得时直接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本准则改变了以上做法,统一规定企业应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实际开发时一次性地将账面价值结转到房地产开发成本。
三、公司买土地使用权注意事项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原先未入账,应先按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将该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之后再将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综上所述,A企业2006年1月购入土地时,正确的账务处理是将购入的土地使用权记入“无形资产”科目,在土地未开发期间,每年该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为160万元,该摊销额应记入“管理费用”科目,3年间累计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480万元,可少缴企业所得税1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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