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双方申请离婚,应当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未经对方愿意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不能要求对方表示意见的,必须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该解释明确了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的两种情形:双方协议离婚和一方起诉离婚。对于双方协议离婚,只需证明双方同意即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对于一方起诉离婚,需要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举证时,要符合实质内容原则,即不能采用单纯行为和时间根据推定破裂的方式。具体包括:1.双方意见一致。当事人应当提供书面协议、协议书、调解书或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确已协议离婚。2.分居一年以上。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未经对方同意或人民法院认定不能要求对方表示意见的,应当举证证明实际分居满一年。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例如父母失联无人受托、严重争吵、家庭暴力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二条 离婚以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由离婚时双方协议;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成立的,由人民法院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把共同财产或者其中一方的财产,给对方或者对方家庭;
(二)拍卖、变卖共同财产或者其中一方的财产,所得价款分给双方;
(三)由一方买断对方的权益;
(四)其他适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