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知识拓展:禁止销售的有仿真枪、军警用品、危险武器类;易燃易爆、有毒化学物、毒品类;反动等破坏性信息类; 色情低俗、催情用品类;涉及人身安全、隐私类;药品、医疗器械类;非法服务、票证类;动植物、动植物器官及动物捕杀工具类;涉及盗取等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软件、工具或设备类;未经允许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或不适宜交易的商品类等等。相关知识点
第一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一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一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