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独家代理”是指房主承诺只委托某一家中介代为出售房屋,不得自行或另行委托其他中介出售。这种情况下,如果中介因某种原因不积极出售房屋房主就会比较被动,即使自己寻找到合适的出售机会可能也要面临中介索要约定的费用。虽然说从法律角度分析,这种未付出却索要费用的约定可能属于不具备效力的“霸王条款”,但毕竟还是有麻烦和风险。
所以,如果委托中介卖房,不要采取“全权委托”或“独家代理”的方式。即使采用上述的方式,也应在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上做出一定限制,比如:
“委托书上标明签订合同或收款须由产权人本人亲自确认方为有效”
“独家代理的底价是多少”
“中介代理权的有效期限到何时止”
“不能按约定时间和价格出售如何处理”
“不通过中介另行出售如何处理”
等等。
2、房产证原件应该由产权人持有。
中介可能以方便代理为由要代管《房屋所有权证》,这对售房人是极为不利的。一旦房主和中介发生什么纠纷,中介往往会扣住产权证。即使能通过诉讼等方式要回产权证,也要投入相当的时间和精力,何必呢?
可以把相关产权证、身份证的复印件交给中介,需要原件时可由产权人亲自出面办理。即使是复印证也可以做一些必要的标注,比如在产权证或身份证的复印件上标明授权范围等约束性语言。
3、应该坚持在交易时三方亲自确认交易内容。
卖方应该坚持在签订合同等交易的重要环节由买卖双方及中介三方共同确认相关交易条件并共同在合同上签字确认。
有中介欺瞒买卖双方“吃差价”,那肯定不愿让交易双方见面。而且双方亲自交流确认交易,还能避免中介为促成交易而故意隐瞒一些房屋的实际情况,比如房子存在什么缺陷,本来房主是如实告知中介的,但有的中介为了赚取中介费,故意隐瞒不告知购房者。一旦交易完成,购房者追究,中介已经收取到中介费,这时不说是“售房者没说”就是说“购房者已知”,反正我中介无责。
4、签署合同等文件不能留空白。
售房者在签署合同等文件时一定要仔细审核文件的内容,如果有空白之处要么要求明确填写要么用笔划掉相应空白。
以往曾经发生过购房者主张有自己签名的合同与自己见到的合同不同,签名是真的,但合同中的一些空白内容被中介或对方事后填写了对自己不利的内容。但提出这种主张的人往往又没有证据证明这个事实,所以这种主张往往很难成立。
5、如中介可能持有房款须明确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虽然现在各地二手房交易都有资金监管的要求,但由于阴阳合同等原因,在交易中还是可能涉及通过中介代收房款,或者涉及中介代办贷款、垫资、转按揭等手续。可能会出现购房者先把相关款项打给中介的情况,如果事先有约定,对于购房者而言,把房款付给中介就等于是付给售房人,而有的中介会拖延把相关款项交给售房人的时间。
建议尽量采取资金监管等方式,不通过中介收款。如果涉及上述问题,也应该在书面文件中约定中介代为收取上述款项后多长时间把相关款项转交给售房人、如果不按时转交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等内容。
6、对交易可能发生的费用应该在委托中介时提前确认清楚。
在与中介签订正式的有权利义务约束条件的协议或承诺之前,买卖双方应该先就售房涉及的各项税费标准、承担方进行书面明确,对要委托中介代为处理的所有事项都进行明确约定及中介费标准和承担也书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