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债务人不能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根据请求审查情况属实的,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_x000D_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_x000D_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_x000D_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_x000D_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