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拘传相比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等,属于程度最轻的一项,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后,在看守所内对其进行讯问。嫌疑人到案后,应当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填写结束时间。除非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最快十二小时以内,并保证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有关讯问的主体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