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的主要分成几个类别,首先是与人身相关的权利无法被继承,例如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利的部分可以被继承但是涉及到人身的就无法被继承,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收益权可以发生继承但是署名权、发表权等无法被继承。
相应的,与公民的人身相关的债权和债务也无法被继承,例如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无法继承,但是义务人已经书面承诺赔偿或者被继承人已经起诉的除外。
其次是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资源的使用权,例如采矿权、渔业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都只能有被继承人重新申请且需要符合相关条件才能重新取得的。
最后还有几种特殊情况,商业保险中的财产保险可以继承,人身保险需要视是否指定受益人进行相应的继承操作,无指定受益人的可以直接继承,如果指定了受益人,保险金直接给付受益人归其所有。
被继承人生前因工伤、残疾等获得的抚恤金属于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财产,可以继承;死亡赔偿金是用于安抚死者近亲属的,不属于死者的财产,无法继承;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和医疗费也作为个人财产,可以继承的。
本文列举了能够作为遗产发生继承的财产种类和无法作为遗产的财产种类,根据相应细则可以识别被继承人的相关遗产,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同时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当中,如果遗嘱和遗赠协议中涉及到的财产是无法作为遗产被继承的,那么相应的条款是无效的,相应标的无法发生所有权移转的。
在生活中遇到真实的继承事项时,需要首先进行继承方式的识别,其次根据相应的继承方式判断继承人和被继承的遗产,进行分配和所有权移转后完成继承。
如果当事人遇到继承相关的纠纷或者是对相关规定仍有疑问,可以联系信金国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帮助您进一步的解决问题。
一、儿媳可否作为第一继承人
儿媳是儿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儿媳不是公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是丧偶儿媳在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之后,才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
详细的说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
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