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xxx公安局:
我叫xxx,性别,出生日期,户口所在地省市办事处(镇)村,现住址省市办事处(镇)村。根据鲁公户[1998]61号《xx省公安厅户政管理处关于印发〈户口管理业务有关问题解答〉(续)的通知》第23条,本人,符合办理条件,特申请请予以批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证件以及有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证件及材料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申请材料:1、2、3、4、
申请人
年月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