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2020部队工资上调文件:中央军委公布2020年部队军官工资改革最新改革》一是文职干部非现役化。(今年开始全军统一招聘非现役文职)二是干部退出现役,以退休和复员为主,团以上有机会选调地方工作,复员的可以参加公务员考试。细节是:1、团以上军官和满18年军龄的营职军官,主要以退休方式安置。达到以上要求可以自愿申请退休;营职40岁、团50岁、师55岁强制退休。2、约20%的团以上转业干部平职选调地方担任实职。(有一系列限制条件)3、不满18年的营以下作复员安置,少部分可参加考试成为公务员。根据军龄和职务发给一次性复员费和相应金额的月退役金。国家建立复员干部社会救助机构,健全失业、医疗、住房等各类保障制度,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社会平均水准。自愿报考公务员的复员干部各地组织统一考试,录用人数约为全体复员干部数量的20%。
【法律依据】:
《军官退休政策》
第二条 干部退休后,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费(一)因年老、积劳成疾退休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发给本人原工资(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下同)的百分之九十五。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军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下同)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二)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者因患二、三期矽肺病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干部,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一般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
第三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干部,可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费。(一)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五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五。符合本项中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二)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五续工作十五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续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五。(一)、(二)两项同时具备的,提高部分可合并计算,但提高的结果,其总的退休生活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需要提高退休生活费的具体数额,由批准其退休的单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