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至法院后,法院依法进行判决后对于抚养权进行确认,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探望孩子。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无故不许另一方探望或者为另一方探望设立阻碍的,另一方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应当按照判决书内容为另一方探望孩子提供条件并不得阻拦,该探望权没有时间限制,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 》11.法律文书主文应当明确具体:
1.给付金钱的,应当明确数额。需要计算利息、违约金数额的,应当有明确的计算基数、标准、起止时间等;
2.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明确特定物的名称、数量、具体特征等特定信息,以及交付时间、方式等;
3.确定继承的,应当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数额等;
4.离婚案件分割财产的,应当明确财产名称、数量、数额等;
5.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方式等;
6.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应当明确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标准、时间等;
7.停止侵害的,应当明确停止侵害行为的具体方式,以及被侵害权利的具体内容或者范围等;
8.确定子女探视权的,应当明确探视的方式、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及交接办法等;
9.当事人之间互负给付义务的,应当明确履行顺序。
对前款规定中财产数量较多的,可以在法律文书后另附清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行为执行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