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医疗行为的合理性标准
在法理上,对医疗过错的认定分为医学标准、医疗技术标准和医疗行为标准。所谓的医学标准是指在现时条件下临床实践中的医学科学的基本原理,具体而言,是指临床医学教材上的医学原理,而不是医学杂志上的论文;所谓医疗技术标准是指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活动时应遵循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医疗理论和医疗技术往往会存在一些差异,某些医学知识在理论上是合理的,但是在实践上不一定具有可操作性。医疗技术应以中华医学会提出的且已被临床广泛采用的诊疗技术为依据。这些技术规范要求具有不同的技术职称和相应岗位的医师牢牢掌握,否则,就被视为是一种过错。因为这些医疗技术就是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带有明显的科学性和专业性的技术规则,医师不具备这些技术或违背这些技术就会导致误诊、误治等不良情况的发生;所谓医疗行为标准是医务人员在进行诊疗护理时应遵守的
2.医疗水平的地域性
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新的诊疗技术不断涌现,这要求医务人员不断的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然而,由于经济和地域等诸多因素,先进的医疗技术不可能在各地以相同的速度予以普及,造成各地区接受医学新信息的质和量存在很大差异,这在我国尤为明显,特别是在我国的一些偏远农村,许多医务工作者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对现代医疗技术知之甚少。因此,在认定医疗过错时,必须考虑到这种地区差异,适用不同的参照标准。具体来说,应以医务人员是否达到了当地其他具有相似教育背景并掌握着类似医疗技术水平的医务人员对同类病例所采取的普遍的职业标准为依据。但是,地区差异也不应成为落后地区医务人员。
【法律依据】:
《最高法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对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第二十二条 缺陷医疗产品与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行为共同造成患者同一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与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