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例》)的规定,受理反映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是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之一。当前对巡视组如何受理和落实信访举报问题,各地的做法还不尽一致,缺乏统一规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巡视工作更有效的开展。笔者认为,鉴于信访举报工作的特殊性,有必要对巡视工作中办理信访举报问题加以规范,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畅通渠道,方便群众通过信访方式反映问题
信访是来信来访的简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致函或走访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表达诉求或者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依法由有关部门处理的活动。随着时代的发展,信访的方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由原来比较单一的来信、来访,发展到了现在的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并用。在巡视过程中,应不断创新受理方式,拓宽信访渠道,以保证群众反映问题及时、便捷。
巡视中受理信访举报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设立专门的接访、约谈场所。通常设立在巡视组巡视期间的办公地点,便于群众主动上门直接向巡视组反映问题、表达意愿。二是设立举报信箱。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一个或多个举报信箱,并将其放在方便群众使用的位置,尽量避开门卫、探头等容易时刻受到监视的地方。三是设立举报电话(含传真)。要保证举报电话专线、专用、通畅。四是设立电子邮箱,便于群众通过网上反映问题。以上受理措施应由巡视组直接负责管理,并且要将巡视组的办公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等,通过召开巡视工作见面会和利用《巡视公告》等形式向大家公布。
此外,根据当前的信访情况分析,匿名举报的比重比较大,在匿名举报中当反映问题线索不够具体时,无法向举报人进一步的了解核实有关情况,给办理信访举报问题带来了困难;在匿名举报中,缺少依据、夸大其辞的错告甚至诬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应大力提倡和积极鼓励信访人署实名向巡视组反映问题,以提高办理信访举报问题的效率。
二、严格制度,确保依纪依法办理信访举报问题
巡视监督与信访监督是两种不同的监督形式,在实际工作中,两种监督往往并存或交叉,巡视工作中也包含着大量信访问题,通过受理关于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信访举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办理信访举报问题是巡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必须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信访工作条例》等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制度,规范程序,确保依纪依法办理。
一是建立信访登记制度。对每一件信访,从信访人、来信、来电、来访时间,到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领导批示意见、信访件的转办去向以及办理结果等,都要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
二是建立信访接谈制度。对来访群众要热情接待,并确定由两人以上负责接谈,作好接访记录。对署实名的群众来信、来电、电子邮件等,巡视期间一般应约谈信访人,就其反映的问题做进一步的交谈,以保证反映问题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是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巡视组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要定期查看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的来信情况,及时接听举报电话。对受理的信访举报情况,要及时向组长汇报。对于涉及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要负责人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发生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巡视组长应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直接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情况。
四是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信访件要确定由专人负责保管,除一般性的工作建议外,凡是涉及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要按秘件进行管理,无论是对举报人,还是举报的内容,都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避免影响对信访举报问题的查处或造成打击报复。对因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强化措施,狠抓对信访举报问题的落实
根据巡视工作的职能特点,《巡视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巡视组不查办案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巡视组只是被动的受理群众信访举报,而不关注信访举报问题的落实、特别是对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按照《巡视工作条例》的规定,巡视组在办理群众信访举报工作中,同样具有进行深入了解、转办、上报、反馈和督办等职责。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在落实信访举报问题中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对于不属于巡视范围的信访举报,应告知来信、来电、来访者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耐心说明理由,积极作好解释和安抚工作,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巡视组负责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二是对于署实名并有联络方式的信访件,要以巡视组的名义及时将办理情况给予信访人答复,答复形式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三是区别不同情况落实信访举报问题。对于批评建议类信访问题,由巡视组确定交有关部门落实;对于举报被巡视单位管辖范围内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应责成被巡视单位进行处理并报告结果;对于举报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于反映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