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法律问题,
一、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2、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犯罪之后,潜逃在外,尚未抓获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犯罪分子。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上述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主体。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指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此外,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中主管查禁犯罪活动的人员也包括在内。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要求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行为人明知其为犯罪分子处于查禁之列,仍然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至于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何种动机,是出于侧隐之心还是基于亲朋关系等,在此不问。
二、划清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界限
从主观目的看,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也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但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执法人员,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
(2)行为方式不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主要以不作为方式表现,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则表现为作为处罪。
行为人与犯罪分子事前通谋,在其实施犯罪后,为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构成犯罪分子所实施的犯罪的共犯,不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论处。非司法工作人员非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相勾结,共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可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共犯。
相关内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严重吗?
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人逃跑并不是只有在电影中才会出现的情节,有的是为了一己私利,有的是因为犯罪分子是自己的亲人,所以才会被金钱欲望或者感情所蒙蔽,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制裁,犯罪分子是一定会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的,那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严重吗?
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严重吗?
(一)行为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其中内容如属国家秘密,则又触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行为人如果与犯罪分子事先通谋,出于共同故意而在事后帮助的,又会触犯所实施的犯罪,这时属牵连犯罪,对之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即所实施的共同犯罪比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处罚重,如走私犯罪,对之则应以共犯论处,反之就应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治罪。
(三)刑法条文
《刑法》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向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团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或者因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四)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三十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417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二)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三)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
(四)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即应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严重吗这一问题涉及到的名词相关说明?
(一)本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二)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关于“犯罪分子”的概念,在这里应以“罪犯”理解。如仅是嫌疑人,事后经审判无罪的人,能否成为本罪“通风报信”的对象,尚有待探讨。
综上所述,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是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再依法处置。犯罪分子会对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不管处于什么原因都不应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而是应该劝其主动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对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严重吗这一问题,罪无大小,国有国法,坏人终会得到制裁。
如何确定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关于如何确定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法律问题,
一、如何确定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2、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犯罪之后,潜逃在外,尚未抓获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犯罪分子。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上述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主体。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指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此外,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中主管查禁犯罪活动的人员也包括在内。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要求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行为人明知其为犯罪分子处于查禁之列,仍然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至于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何种动机,是出于侧隐之心还是基于亲朋关系等,在此不问。
二、划清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界限
从主观目的看,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也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但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执法人员,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
(2)行为方式不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主要以不作为方式表现,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则表现为作为处罪。
行为人与犯罪分子事前通谋,在其实施犯罪后,为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构成犯罪分子所实施的犯罪的共犯,不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论处。非司法工作人员非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相勾结,共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可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共犯。
相关内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严重吗?
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人逃跑并不是只有在电影中才会出现的情节,有的是为了一己私利,有的是因为犯罪分子是自己的亲人,所以才会被金钱欲望或者感情所蒙蔽,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制裁,犯罪分子是一定会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的,那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严重吗?
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严重吗?
(一)行为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其中内容如属国家秘密,则又触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行为人如果与犯罪分子事先通谋,出于共同故意而在事后帮助的,又会触犯所实施的犯罪,这时属牵连犯罪,对之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即所实施的共同犯罪比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处罚重,如走私犯罪,对之则应以共犯论处,反之就应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治罪。
(三)刑法条文
《刑法》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向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团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或者因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四)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三十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417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二)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三)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
(四)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即应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严重吗这一问题涉及到的名词相关说明?
(一)本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二)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关于“犯罪分子”的概念,在这里应以“罪犯”理解。如仅是嫌疑人,事后经审判无罪的人,能否成为本罪“通风报信”的对象,尚有待探讨。
综上所述,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是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再依法处置。犯罪分子会对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不管处于什么原因都不应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而是应该劝其主动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对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严重吗这一问题,罪无大小,国有国法,坏人终会得到制裁。
如何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本罪的客体要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犯罪之后,潜逃在外,尚未抓获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犯罪分子。本罪的客观要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行为可能发生在犯罪分子被发现后,也可能发生在犯罪分子被发现前。所谓通风报信,是指向犯罪分子泄露、提供有关查禁犯罪活动的情况、信息,如查禁的时间、地点、人员、方案、计划、部署等。其既可以当面口述,又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传真、书信等方式告知,还可以通过第三人转告。所谓提供便利条件,是指向犯罪分子提供住处等隐藏处所;提供钱、物、交通工具、证件资助其逃跑;或者指点迷津,协助其串供、隐匿、毁灭、伪造、篡改证据,等等。无论其提供便利的方式如何,其目的则只有一个,即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制裁,即免受刑事追究或者其他处罚如行政处罚。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必须是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便利,不论行为的结果如何,只要行为人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便利条件,实施了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情节是否严重,只是量刑轻重问题。本罪的主体要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上述人员不能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体。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指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此外,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中主管查禁犯罪活动的人员也包括在内。本罪的主观要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要求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行为人明知其为犯罪分子处于查禁之列,仍然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至于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何种动机,是出于恻隐之心还是基于亲朋关系等,在此不问。如果不知是犯罪分子,无意透露消息提供便利的,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但是一旦发现是犯罪分子仍然为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其逃避处罚的,则应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论处。
如何确定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本罪的客体要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犯罪之后,潜逃在外,尚未抓获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犯罪分子。本罪的客观要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行为可能发生在犯罪分子被发现后,也可能发生在犯罪分子被发现前。所谓通风报信,是指向犯罪分子泄露、提供有关查禁犯罪活动的情况、信息,如查禁的时间、地点、人员、方案、计划、部署等。其既可以当面口述,又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传真、书信等方式告知,还可以通过第三人转告。所谓提供便利条件,是指向犯罪分子提供住处等隐藏处所;提供钱、物、交通工具、证件资助其逃跑;或者指点迷津,协助其串供、隐匿、毁灭、伪造、篡改证据,等等。无论其提供便利的方式如何,其目的则只有一个,即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制裁,即免受刑事追究或者其他处罚如行政处罚。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必须是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便利,不论行为的结果如何,只要行为人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便利条件,实施了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情节是否严重,只是量刑轻重问题。本罪的主体要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上述人员不能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体。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指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此外,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中主管查禁犯罪活动的人员也包括在内。本罪的主观要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要求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行为人明知其为犯罪分子处于查禁之列,仍然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至于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何种动机,是出于恻隐之心还是基于亲朋关系等,在此不问。如果不知是犯罪分子,无意透露消息提供便利的,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但是一旦发现是犯罪分子仍然为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其逃避处罚的,则应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论处。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如何判
关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如何判的法律问题,
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如何判
一般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存在严重情形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属于行为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司法工作人员在查禁犯罪活动中,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采取伪造、隐匿毁弃证据的方法掩盖犯罪事实,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构成徇私枉法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情节严重”有哪些
(1)向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团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
(2)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
(3)因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因此在判断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有必要参考已有司法解释认定情节严重的惯常标准,从手段、次数、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判定。
第二,在考虑认定为“情节严重”是否符合情理的同时亦要考虑案件处理的实际效果。
第三,在是否认定情节严重争议较大的情形下,应当采取保守立场,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予认定情节严重。
第四,当“情节严重”所指情节与酌定减轻情节发生竞合时,应当考虑行为人罪前、罪中、罪后的各种酌定情节进行综合认定,采取正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式确定法定刑。
根据规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收买妇女、儿童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十四条规定的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对于因受贿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且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相关内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严重吗?
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人逃跑并不是只有在电影中才会出现的情节,有的是为了一己私利,有的是因为犯罪分子是自己的亲人,所以才会被金钱欲望或者感情所蒙蔽,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制裁,犯罪分子是一定会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的,那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严重吗?
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严重吗?
(一)行为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其中内容如属国家秘密,则又触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行为人如果与犯罪分子事先通谋,出于共同故意而在事后帮助的,又会触犯所实施的犯罪,这时属牵连犯罪,对之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即所实施的共同犯罪比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处罚重,如走私犯罪,对之则应以共犯论处,反之就应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治罪。
(三)刑法条文
《刑法》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向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团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或者因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四)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三十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417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二)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三)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
(四)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即应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严重吗这一问题涉及到的名词相关说明?
(一)本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二)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关于“犯罪分子”的概念,在这里应以“罪犯”理解。如仅是嫌疑人,事后经审判无罪的人,能否成为本罪“通风报信”的对象,尚有待探讨。
综上所述,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是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再依法处置。犯罪分子会对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不管处于什么原因都不应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而是应该劝其主动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对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严重吗这一问题,罪无大小,国有国法,坏人终会得到制裁。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由哪些构成
关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由哪些构成的法律问题,
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由哪些构成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2、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犯罪之后,潜逃在外,尚未抓获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犯罪分子。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上述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主体。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指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此外,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中主管查禁犯罪活动的人员也包括在内。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要求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行为人明知其为犯罪分子处于查禁之列,仍然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至于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何种动机,是出于侧隐之心还是基于亲朋关系等,在此不问。
二、划清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界限
从主观目的看,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也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但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执法人员,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
(2)行为方式不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主要以不作为方式表现,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则表现为作为处罪。
行为人与犯罪分子事前通谋,在其实施犯罪后,为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构成犯罪分子所实施的犯罪的共犯,不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论处。非司法工作人员非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相勾结,共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可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共犯。
相关内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严重吗?
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人逃跑并不是只有在电影中才会出现的情节,有的是为了一己私利,有的是因为犯罪分子是自己的亲人,所以才会被金钱欲望或者感情所蒙蔽,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制裁,犯罪分子是一定会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的,那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严重吗?
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严重吗?
(一)行为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其中内容如属国家秘密,则又触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行为人如果与犯罪分子事先通谋,出于共同故意而在事后帮助的,又会触犯所实施的犯罪,这时属牵连犯罪,对之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即所实施的共同犯罪比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处罚重,如走私犯罪,对之则应以共犯论处,反之就应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治罪。
(三)刑法条文
《刑法》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向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团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或者因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四)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三十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417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二)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三)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
(四)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即应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严重吗这一问题涉及到的名词相关说明?
(一)本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二)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关于“犯罪分子”的概念,在这里应以“罪犯”理解。如仅是嫌疑人,事后经审判无罪的人,能否成为本罪“通风报信”的对象,尚有待探讨。
综上所述,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是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再依法处置。犯罪分子会对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不管处于什么原因都不应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而是应该劝其主动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对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严重吗这一问题,罪无大小,国有国法,坏人终会得到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