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证不是表示定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唤只是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一种手段。在法院没有判刑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确定为有罪。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所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立案后,传唤或者逮捕应当根据犯罪情节进行判断。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或者其住所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也可以在传唤的同时进行刑事拘留,只有经过合法手续批准才能逮捕。一般先拘留,再逮捕。因此,传唤并不意味着定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