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特征如下: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3、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利。
4、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