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军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含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3、其他枪支: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等。4、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等。
【法律依据】: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三)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
第六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二)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三)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