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国有经济初次分配:国有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为三部分: (1) 以税金形式上缴国家,成为国家集中的纯收入,由国家统筹安排,在全社会范围内使用; (2) 以企业基金形式留归企业支配,用于企业发展生产、集体福利、职工奖励等方面; (3) 以工资形式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分配给企业职工,由职工个人支配和使用。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