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一般情况下有效。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四条: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三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四)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六)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九)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四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