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时解密。解密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自行解密,即具体保密期限已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国家秘密事项自行解密;二是提前解密,即机关单位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及时解密并作出书面记录。国家秘密解除后,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做出解密标志,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解密并不意味着可以公开,需要公开的信息应当由解密的机关单位经过审查后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 扩展知识 机关、单位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
(一)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
(二)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
(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