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转学条件:学生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者;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确需转学的。备注:高中阶段学生应转入同等级学校;转学不得变更。
2.不予转学的情况
(1)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2) 非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就读
(3) 同一区域内不办理转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