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财税〔2005〕18号文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3、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条 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对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免税政策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