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分公司供给的材料;2、总公司供给的资料::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行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在、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成立分公司的决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