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不明,另一方想结束婚姻,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司法审判中,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立案审查,法院发现当事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发布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被送达人仍未到庭应诉,人民法院将按照缺席程序进行审理,并根据审理中发现的事实作出判决,通常称为公告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