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正式获得学籍的学生因某种原因中断学习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学校批准后所保留的学习资格,留有学生档案,以一年为限,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复学。
2、在此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待遇,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保留入学资格并不是对新生的一种处分,而是党和国家对青年学生爱护、关怀的一种具体政策体现。
【法律依据】:
《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提高义务教育管理水平,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其他实施义务教育的办学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管理办法和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技术标准,组织推进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及其数据库建设,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籍数据中心并确保其正常运行,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学籍建立审核、转接批准、数据汇总和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