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免除处罚的情节:
1、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4、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胁从犯,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自首犯罪分子,其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7、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9、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担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0、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担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1、在国外犯罪并已在国外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幅度内量刑处罚,因其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减轻到较轻的另一幅度,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处罚。此处的以下不应当包括本数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和掌握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问题的答复》中认为: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应是指低于法定刑幅度中的最低刑处罚。也说明了以下不包括适用幅度的上限本数。如果包括本数,对某甲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这个三年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还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幅度内量刑处罚,不明确,难以让人认为法院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处罚。因此,从立法角度看,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本意应当是在适用幅度内偏二上限本数量刑处罚,方能充分体现已对被告人减轻处罚。虽然《刑法》对此没有详细钡定,但被告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法官在量刑时一定要体现减轻处罚的立法本意,才能使被告人心服口服,案外人明明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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