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公民在出行时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这是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遗忘携带身份证件,应尽快补办或替代身份证明,以避免被罚款或影响出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应当随身携带身份证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但《公安部关于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如遗忘不携带身份证件,可使用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或者由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替代。如果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没有携带身份证件,可以使用驾照、护照、学生证、社保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或者在车站的出站口办理临时身份证明。如果手机内有身份证照片,可以在现场向相关工作人员出示,看情况是否予以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居民身份证应当由公民随身携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