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直系亲属包括以下人员:
1、血亲的配偶,即自己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子的妻子、兄弟的妻子等;
2、配偶的血亲,即自己配偶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如妻子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即自己配偶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配偶,这是一种间接的姻亲关系,如妻子的兄弟的妻子等;
4、旁系亲属,即直系亲属以外在血统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人及其配偶,如兄、弟、姐、妹、伯父、叔父、伯母、婶母等。
与非直系亲属对应的是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有:
1、配偶;
2、直系血亲,即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己身所从出的血亲,即是生育己身的各代血亲,如父母、祖父母等;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即是己身生育的后代,如子女、孙子女等。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都是直系血亲;
3、直系姻亲,即配偶的直系血亲,包括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岳母。
近亲属的范围在不同诉讼程序中是有所区别的,具体如下:
1、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3、行政诉讼法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