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规定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当中的规定,如果是因为民间纠纷所引起的一些犯罪行为,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那么通过向被害人赔偿,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谅解的情况之下,自愿和解,双方可以和解。
刑事和解规定是《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二、刑事和解原则是什么?
1、平等自愿的原则。平等指的是加害人和当事人在协商过程的机会平等、地位平等。自愿指的是双方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检察机关在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不得强迫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在被害人同意和解之后,检察机关应予以调查,被害人同意经济赔偿是正当的自愿想法还是由于当事人的威逼 利诱和某些外力迫使做出决定。如果被害人不同意和解,检察机关也应该尊重被害人的最终决定。
2、合法性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了总则,更加注重保护被害人的切身权益。同时,增加了规定特别程序,减少了刑事和解过程的摩擦。加害人应该受到与其刑事责任、承受能力相应的惩罚,当事人不应利用加害人害怕被送进监狱等类似恐慌心理对其提出无理的要求。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和解主要指的就是我们国家在处理刑事案件当中有一些案件是比较轻微的,比如说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是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已经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此时是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和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