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一)冷链仓储、物流业。对引进企业新建累计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且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标准规模化冷链仓储、物流项目(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集散中心、配送中心、中转基地),自投入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
(二)电子商务。对引进企业新建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产业园,自投入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60%给予扶持;新办电子商务企业,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自投入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30%给予扶持。
(三)科技服务业
1.新办科技服务业企业,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自投入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90%给予扶持。
2.新办科技服务业企业可优先安排师市科研项目扶持资金。
(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
1.对引进企业新建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各类专业市场,按规划建成使用的并投入运营的,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30%给予扶持。
2.对引进国内连锁餐饮企业,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自投入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
3.对引进企业投资新建的跨国连锁宾馆(酒店)、全国知名连锁宾馆(酒店)、主题宾馆(酒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自投入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
4.对投资建设四星级酒店(宾馆)的企业,凡建成后产权不分割的,自开业经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40%给予扶持。对投资建设五星级以上酒店(宾馆)的企业,凡建成后产权不分割的,自开业经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60%给予扶持。
(五)文化、体育和旅游业
1.对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影视公司、传媒公司、后期制作公司、动漫公司、网络游戏公司等影视相关企业,自投入运营之日起,前3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2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80%给予扶持。
2.对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从事体育场馆运营、体育赛事运营、健身健康服务、职业体育、体育培训、体育旅游、体育装备、设施设计制造等体育类相关企业,自投入运营之日起,前2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3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80%给予扶持。
3.凡在师市新注册成立的文化类、体育类相关企业,年纳税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前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80%给予扶持。后2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
4.对新建评为AAA级以上旅游景区景点的,自投入运营之日起,5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对新建评为AAA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景点,自投入运营之日起,前3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2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
5.对投资自驾车、房车营地、低空体育旅游达到建设标准的企业,自投入运营之日起,五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70%给予扶持。
6.对投资建设省级以上体育赛事场地及配套设施并商业经营的企业,自投入运营之日起,前3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2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
7.对投资进行大型实景演艺商业开发经营,填补师市空白的,自投入运营之日起,前2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3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
(六)家政业。对引进的家政服务企业,自投入运营之日起,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包含100万元),5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
(七)会展业。对引进的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的专业会展公司和会展服务公司,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60%给予扶持。
(八)养老服务业。
1.对非营利性全日制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以上的老人实际占用床位数,给予每月每张床位100元补贴。
2.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或托老所,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000元。
3.对具有师市户籍且居住在师市辖区的,年满60周岁的“特困供养人员”入住养老机构的,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兵发〔2016〕43号)执行。
4.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包括5000万元)的养老服务企业,自投入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养老服务企业,自投入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70%给予扶持。
5.新办养老产品经营企业,自投入运营之日起,年营业额500万元-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的,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30%给予扶持;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