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相信很多人都接到过“出售发票”的手机短信,也或多或少对假发票有所耳闻,甚至可能还有人收到或使用过假发票。使用假发票,那么后果可能是十分严重的。
使用假发票会有什么后果
近年来,随着我国餐饮服务、商业零售行业的迅猛发展,假发票可能被使用的次数也越来越多。许多人对买卖假发票、使用假发票的行为缺乏法制观念,不清楚这样的行为满足一定的要件会构成发票犯罪。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已将发票犯罪中的“偷税罪”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也就是说,今后个人或企业使用假发票将可能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罪”。
修改后的刑法对“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界定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实施上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罪名、量刑标准与初犯免责
“逃避缴纳税款罪”与之前的“偷税罪”相比有哪些大的变动呢?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对逃税的手段改用概括性的表述,大致分为两类:一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等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二是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
不再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罚金标准作具体数额规定。取消了修改前刑法分别规定的“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和“十万元以上”的具体数额标准。
对“逃避缴纳税罪”的初犯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即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满足以下3个先决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对逃税罪的初犯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后,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初犯免责”意在震慑违法者
“逃避缴纳税款罪”新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表明,税务稽查机关与公安经侦部门在办理逃税案件上的分工合作方式有所改变。即对于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罪”的案件,公安机关不再先行介入,应先由税务部门对逃税人的逃税行为是否够追究刑事责任的3个条件进行审查,即逃税人能否积极与税务机关配合,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接受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若逃税人能积极履行这3项行为,税务机关有权不予追究逃税人的刑事责任。相反,若不能履行这3项行为,税务机关有权审查后将按法律程序移送公安经侦部门立案侦查。
“逃避缴纳税款罪”的修改涵盖税收征管、稽查等环节,征纳双方均需要尽快适应这种变化。纳税人要善于行使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方面的权利,税务机关要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准确判定“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犯罪构成,正确区分逃避缴纳税款和漏税、避税行为,做好行政执法同刑事司法的程序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