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基本原则
具有5个原则:
1.婚姻自由。
是指男女双方有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不受对方强迫或他人干涉的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两个方面的内容。结婚自由,即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强迫他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离婚自由,即男女任何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破裂而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均受到法律的保护。
2.一夫一妻。
是指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个妻子,一个女人只能有一个丈夫,无论男女都不许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它要求禁止重婚,反对通奸、姘居和卖淫的行为。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婚”。
3.男女平等。
是指男子和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履行平等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10条至18条都有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规定,包括政治上、经济上、人格上、社会地位上,财产继承上的一律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这主要是考虑到由于社会历史原因和自身特点,妇女、儿童和老人往往是社会的弱者,因而要给予特殊的关心和保护所作出的重要的规定。
5.实行计划生育。
是指有计划地生育子女。这是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其意义在于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的基本平衡;有利于实现国家总任务;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具体到每个家庭,就是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最多不超过两胎。同时,国家提倡晚婚晚育。不是说只要一达到法定婚龄就结婚生育,而只是说明只有达到法定年龄,才能结婚,至于什么时候生育,还得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国家对晚婚晚育者在假期、福利、住房等方面都有优惠政策。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