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具体标准为:1.家庭中有产业,但产业收入连续2年不持续稳定、不升反降、且有可能降到当前脱贫标准以下的。2.家庭中有就业人员,但就业收入连续2年不持续稳定、且有可能降到当前脱贫标准以下的。3.收入结构不合理、补贴性收入过高(占家庭总收入60%以上)且补贴政策到2020年结束或中期调整的。4.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因产业发展失败等原因造成刚性支出较大、导致收入有可能下降到当前脱贫标准以下的。5.2019年当年脱贫户原则上不标注脱贫监测户。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