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由解除决定人递交解除申请书(二)人事部门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并报主管审批(三)通知所在部门及职工办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设备等(四)有关部门与职工办理结算工资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五)职工在结算工资和发放经济补偿的财务手续签字领取(六)给职工办理党、团、工会组织关系和档案等转移手续(七)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单和公积金转移手续等事项八)给职工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