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对于交通事故提车保证金,是有相关规定的。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已买交强险的车,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车辆所有人要交伤者、亡者的赔偿保证金,轻伤者为一人五千元-一万元;重伤者为一人两到三万元;死亡者为一人三到五万元。对没有买交强险的车,发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按评估损失费的百分之八十交纳。保证金支出: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保证金所有人或受害方的书面申请,或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的通知,交管部门在领导批准下,可以决定保证金的支付。事故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起诉的,保证金应移交法院或司法机关。上一级交管部门将定期不定期地对下一级交管部门对保证金的交纳、支付进行管理。保证金归还:当交通事故经过调解,保证金交纳方不承担损害赔偿义务的;或已履行损害赔偿义务的;或损害赔偿调解终结后,当事人在诉讼时效内不向法院起诉的,交管部门将保证金或余额及其银行利息退还给交纳人。交管部门书面通知交纳人领取保证金的时间、地点,逾期十二个月未领取的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 交管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并对事故车进行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