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法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审判的趋势有哪些?

律师回答
摘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罚分为三个等级,根据虚开税款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的不同,处以不同的刑期和罚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应视为犯罪既遂,而非未遂,但在虚开过程中被查获尚未完成的情况可以认定为未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既可用于骗取国家税款,也可不以此为目的,对于这两种情况应有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
一、法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何裁判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未遂问题
有人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目的是为了非法抵扣税款,如果行为人仅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没有非法抵扣税款,则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我国刑法第205条第4款已明确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中的一种,且达到定罪标准的,即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以从立法的角度可以看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行为犯,而非其他犯罪类型。因此,只要行为人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没有能够抵扣税款,仍属犯罪既遂,而不能认定为未遂。那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有无未遂形态?我们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一般不存在未遂,但如果行为人在虚开过程中,还没来得及将虚开发票行为完成即被查获,这种情况是可以认定为未遂的。
不法分子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从而不交或少交增值税,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危害税收管理秩序,扰乱同类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给国家造成重大税款损失。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既可以是为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也可以是不以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且二者的社会危害性相差甚大,如果不加区分,都按照同样的定罪量刑标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显然有失公允。
延伸阅读
结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判决根据税款数额及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可处以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刑罚。对于单位犯罪,除了罚金外,还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虚开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与是否能够抵扣税款无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一般不存在未遂,但若在虚开过程中被查获,可认定为未遂。因此,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定罪量刑,以维护税收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秩序的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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