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参保人就医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医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平均定额标准结算。
2、生育津贴:参保人参加广州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其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计发给用人单位。如参保人参加广州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可在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具体数额=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除以30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