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共同犯罪中,所有参加人的作用基本相当的,可以不分主、从犯。《刑法》第25条到29条规定了共同犯罪的相关情形。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中,一般均有主从犯区分,毕竟,一起犯罪事实的发生,肯定有预谋、组织、策划、实施等相关过程,难以避免的就会产生主从犯,但是由于对犯罪行为的顺利完成起到了共同的推动作用,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的话,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
一、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区别和联系
主犯和首要分子两者的区别在于:
主犯是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划分的,是与从犯相对而言的,有主犯就必须有从犯,但有的共同犯罪中并不区分主从犯。而首要分子是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等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此类犯罪中有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有的罪名只规定首要分子构成犯罪,此时就没有主从犯之分,有的罪名规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均构罪,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可以区分主从犯,也可以不区分主从犯,有的罪名是三者都构罪,这里的首要分子一般是主犯,一般参加者是从犯,但还是不绝对。
主犯和首要分子是不同角度的法律定义,虽然有时候存在一定重合,但不能直接划等号,也无需刻意地将两者联系起来。
二、从犯的认定标准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认定从犯,要从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体分析判断,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辅助作用。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属于从犯,例如参与盗窃时望风放哨。一般来说,次要的实行犯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共同犯罪行为事先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
认定从犯的几个因素:
在共同犯罪中有主犯,就有从犯,从犯是协从主犯实施犯罪行为的,其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着附属地位、辅助作用。从犯在量刑上往往比主犯量刑上要轻。从犯的认定有两种情况:
(一)共同犯罪中从犯所起的作用,从犯起次要作用的,没有积极参与犯罪,主观上被胁迫,或者在犯罪中起着微乎其微的用处,往往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二)共同犯罪中从犯所起的作用,从犯起次要作用的,为犯罪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犯罪工具、犯罪对象的,在共同犯罪中起着其他作用。往往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主犯、从犯都是在共同犯罪这个前提下实施犯罪活动的,主犯在犯罪活动中承担着主要责任,起着重要作用,在量刑上要重。从犯在犯罪活动中承担着次要责任,起着其他作用,在量刑上相对要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