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抓嫖娼的证据吗
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嫖娼证据,但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之所以不能作为直接证据,是因为网络聊天记录只能证明嫖娼当事人的行为动机,而并非直接发生的嫖娼行为。
网络聊天记录是“视听资料”的一部分,而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因此无论是《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或《刑事诉讼法》,都将“视听资料”列入证据的范畴。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在19年年底,最高法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这个规定也在20年的5月1日起已经开始施行。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这就意味着,聊天记录已经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作为有效的证据,聊天记录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1、真实性: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
2、合法性: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要合法,不合法的会排除。
3、关联性: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被篡改,电子数据应保存在终端载体中。
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骗、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嫖娼被抓怎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目前卖淫嫖娼所涉及到的劳动教养与收容教育制度均已废止。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
以上就是对“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抓嫖娼的证据吗”所进行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嫖娼证据,但只能作为间接证据。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嫖娼证据,但只能作为间接证据。